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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全市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中共五大连池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9-06-11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从严治党,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地生根,规范全市党员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引导全社会形成移风易俗,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法》等党内法规及国家法律规定,结合我市社会经济发展等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本人和家庭成员的婚丧嫁娶以及工作调动、过生日、迁新居、晋职、升学、出国、入伍、开业、就业等事宜。

第三条 除婚礼、葬礼外,禁止操办其他喜庆事宜。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时要移风易俗,摒弃陈规陋习,倡导婚事新办、丧事简办。

第四条 操办婚嫁事宜要尚俭戒奢,不得明显超过当地居民举办类似事宜的平均标准,严禁铺张浪费、借机敛财。

(一)婚礼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100人,婚嫁双方同城同地合办婚宴的,宴请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以上标准按结婚人、父母双方、其他关系人合并计算)。

(二)宴请标准,原则上市本级及所辖各县(市、区)城区不得超过800/桌,乡(镇)村不得超过600/桌(以上标准含自备酒水金额)。

(三)婚礼礼金,原则上市本级及所辖各县(市、区)城区不得超过200,()村不得超过100元。

(四)婚礼迎亲车队规模总数不得超过8辆。

第五条 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简办丧事,提倡不办答谢宴,如举办宴请累计人数不得超过100人。

(一)宴请标准,原则上市本级及所辖各县(市、区)城区不得超过800/桌,乡(镇)村不得超过600/桌(以上标准含自备酒水金额)。

(二)祭奠礼金, 原则上市本级及所辖各县(市、区)城区不得超过200,()村不得超过100元。

(三)送葬车队规模总数不得超过8辆。

第六条 操办婚丧事宜严禁有下列行为:

(一)安排下属及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婚丧事宜过程中发通知、请柬、打招呼。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参加,或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红包、贵重物品等物质性利益;

(二)要求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操办款物或者核销应当由本人承担的各项费用;

(三)使用公款或违规使用公物、公车和其他公共财产等;

(四)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工作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他人休息和破坏环境,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宴席棚等妨碍社会管理秩序,或违反规定在市区街道、林区、景区等禁火区域焚烧纸钱、燃放鞭炮等;

(五)举行违反国家有关殡葬改革规定或有损党员干部形象的迷信活动;

(六)委托他人或默许、纵容他人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七)长时间、分批次、多地点或采取其他“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

(八)其他形式的讲排场、比阔气,不文明行为以及违反规定行为。

第七条 在操办婚丧事宜中,因各种原因当时未能拒收的违规礼金、红包、贵重物品等物质性利益,应于事后15日内退还;无法退还的,应在一个月内上交所在单位指定的受理登记部门。

第八条 操办婚礼、葬礼执行报告、承诺、备案制。

操办婚礼实行事前事后“双报告、一承诺”制。婚礼事宜于15个工作日前填报《操办婚礼事宜事前报告单》,并签订遵守相关规定和自觉接受监督承诺书,事后于15个工作日内,填报《操办婚礼事宜事后报告单》。

操办葬礼实行操办前口头报告、操办后书面报告制,葬礼于事前口头报告拟操办时间、地点、邀请人数及范围等情况,事后15个工作日内填报《操办葬礼事宜情况报告表》,报告具体操办情况。

报告事项首先向所在党委(党组)报告,并由所在党委(党组)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再向同级纪委监委报备。

各地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后,再向上一级纪委监委报备。

第九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把执行本办法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防止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的发生。各级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纪委(纪检组)要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在接受党员干部婚事报告时要发放《提醒函》,接受丧事报告时口头进行提醒。同时,要采取抽查、明察暗访、受理信访举报等方式,加强对执行本办法情况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规收受的礼金、红包、贵重物品等物质性利益,原则上按规定责令退还或者予以收缴,占用的公私款物应当责令退赔。应报未报、刻意隐瞒应报告事项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 对本地、本系统、本单位发生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实行“一案双查”、“一问三责”,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追究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意图掩盖事实真相的,对相关责任人从重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5112日中共黑河市委办公室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黑市办发〔2015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