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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法衔接20讲》第18讲

来源:中共五大连池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9-01-04

 

确立缺席审判制度织密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法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摘录:

  第四十八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摘录:

  第二百九十一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第二百九十五条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罪犯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罪犯交付执行刑罚。交付执行刑罚前,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罪犯有权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依照生效判决、裁定对罪犯的财产进行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第二百九十七条 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监察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对逃匿一年以上或者死亡的,还可以提请检察机关依法定程序,向审判机关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这项制度解决了对腐败分子赃款赃物的处理问题。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编增加缺席审判程序一章,解决了腐败分子本人的判决问题,补充了监察法的没收违法所得制度。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送达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委托辩护人,对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被抓获的,或者判决、裁定生效后,交付执行刑罚前,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确立缺席审判制度,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和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顶层设计,填补了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法律空白,丰富了追逃追赃的工作手段,再次释放了党中央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强烈信号,彰显了党中央深化反腐败国际合作、决不让腐败分子躲进避罪天堂的坚定决心。缺席审判制度的建立和党的十八大以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重大进展有着密切联系。2014年,为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提出了研究建立缺席审判制度的任务。2016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出了关于建立缺席审判制度的研究报告。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配合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对缺席审判制度作出了规定。

  确立缺席审判制度,有助于对外逃腐败分子依法及时作出司法裁判。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但缺席审判制度一直是空白点,对外逃腐败分子只能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对其本人不能缺席审判。比如,20111月,百名红通二号嫌犯、江西省鄱阳县财政局经济建设股原股长李华波潜逃至新加坡;之后,人民法院根据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追缴了李华波部分赃款赃物,但对其本人没有进行审判;一直到李华波被遣返回国后,人民法院才于20171月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等刑罚。确立缺席审判制度,也有助于监察机关及时收集、固定证据,避免因为腐败分子外逃时间过长,出现证人记忆减退、实物证据灭失等情况,防止原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得不到公正处理。

  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符合缺席审判条件的,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办理这类案件,对监察机关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被调查人不在案,难以取得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要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尤其要注意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务必取得关键证人的证言、有关物证和书证等,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落实缺席审判制度过程中,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法律规定的要件一个不落、环节一个不省,切实发挥该制度的优势,织密追逃追赃的法网,推动反腐败向纵深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