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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法衔接20讲》第8讲
依法协调监察指定管辖和检察指定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摘录: 第十六条 各级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本辖区内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所涉监察事项。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 监察机关之间对监察事项的管辖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监察机关确定。 第十七条 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 监察机关认为所管辖的监察事项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监察机关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摘录: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摘录: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错误的,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 (二)可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 (三)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 (四)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 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第二十五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摘录: 第三百六十二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应当与人民法院审判管辖相适应。公诉部门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后,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在五日以内经由案件管理部门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 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需要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指定审判管辖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协商同级人民法院办理指定管辖有关事宜。 监察法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其他监察机关管辖。这一规定确立了监察机关指定管辖制度。监察机关的指定管辖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上级监察机关将自己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比如,某省监委将其管辖的一项调查工作,指定该省某市监委管辖;二是上级监察机关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自己所辖的其他监察机关管辖,比如,某省监委将该省甲市监委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该省乙市监委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了检察机关的指定管辖,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细化了检察机关指定管辖制度。 监察机关指定管辖制度,体现了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的领导,同时也能够增强工作灵活性。进行指定管辖的主要原因是根据工作需要,在指定时上级监察机关要予以通盘考虑。比如,上级监察机关的工作任务比较饱满,而下级监察机关的人员和能力又足以承担移交给其办理的监察事项,为尽快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将其所管辖的监察事项指定下级监察机关管辖。上级监察机关也可以将下级监察机关有管辖权的监察事项,指定给自己所辖的其他监察机关管辖。这一般适用于地域管辖不明的监察事项,以及由于各种原因,原来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不适宜或者不能办理某监察事项的情况。比如,为了排除干扰,上级监察机关可以指定下级监察机关将某监察事项交由其他下级监察机关办理,以保证监察事项能够得到正确、及时处理。 调查终结后,职务犯罪案件一般由承担调查工作的监察机关移送本级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审查起诉工作需要指定管辖的,一般由监察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前,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沟通协调,对案件管辖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四川省广安市委原副书记严春风涉嫌受贿罪一案,由四川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德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日前,德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严春风决定逮捕,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实践中,指定管辖要综合考量办案力量、办案场所以及交通等各方面因素,全面把握下级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实际情况,根据工作需要,依法指定合适的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管辖。指定管辖要以相关法律为依据,确保移送审查起诉环节衔接顺畅,取得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2-12 2018 -
《法法衔接20讲》第7讲
监察机关调查取证应当与刑事审判证据标准相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摘录: 第三十三条 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第四十条 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摘录: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赋予了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效力。据此,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后,将职务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收集的证据不再需要进行转换,减少了工作环节,有利于实现审查调查与司法程序之间顺畅高效对接,提高反腐败工作效率。 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证据确实、充分是保证办案质量的关键。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还对证据的概念、种类、证明标准、审查运用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等作了详细规定。为确保监察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经得起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审查,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监察机关应当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既要求证据本身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和关联性,也要求取证程序正规合法。如果取证程序有瑕疵,即使取得的证据内容没有问题,也会影响证据的证明效力。监察机关调查取证工作不仅要注重实体要件,还要注重程序要件。监察法专门设置监察程序一章,紧扣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调查工作流程,明确责任和程序,对线索受理与处置、初步核实、立案调查、作出处置等关键环节作了具体规定。同时,明确调查措施使用要求,规定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强调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对证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监察机关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实践者和推动者,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法律意识、程序意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要围绕运用监察法规定的调查措施,完善制度机制,细化各项措施的审批程序、工作流程,严格把关,防止调查权被滥用。要强化证据意识,决定初核和立案调查等都要有一定的证据作为依据,不能凭主观臆断或者个人偏好随意决策。在调查工作中,要依法收集、固定、审查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的证据材料,严格遵循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避免出现非法证据被排除的情况。监察机关内部的审理工作要切实担起责任,对移送审理的案件该退就退、该补先补、严格把关,确保移送给检察机关的是“成品”。要充分发挥反腐败协调小组在法法衔接中的作用,统筹纪检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的协调配合,用严密的证据链条锁定犯罪事实,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的检验。
12-04 2018 -
《法法衔接20讲》第6讲
监察机关认真履行调查职责 检察机关认真履行审查起诉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摘录: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四十七条 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摘录: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对于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根据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监察机关认真履行调查职责,检察机关认真履行审查起诉职责,能够做到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分工明确是高效配合的前提。宪法规定,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方面的职责。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对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体现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反腐败工作机构的定位。监察机关调查后,认为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刑事诉讼法规定,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负责刑事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工作。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是连接监察调查和法院审判的中间环节。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职务犯罪案件,检察机关经过依法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反腐败工作各环节必须既相互衔接又相互制约。宪法规定,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检察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对此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一方面,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要依法加强协作配合。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和检察机关开展审查起诉工作,都要贯彻党中央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要依法全面收集证据,与刑事审判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案件调查,就证据标准、事实认定、案件定性及法律适用提出书面意见,促进监察机关规范行使调查权。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要通过审查起诉工作,对监察机关的调查工作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检察机关要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确保公诉程序的办案标准符合审判程序的法定定案标准。检察机关认为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有不起诉的情形的,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日前,中共中央宣传部原副部长鲁炜涉嫌受贿一案,由浙江省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移送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8年7月,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以鲁炜涉嫌受贿罪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密切配合,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质量稳步提升,用实际行动将监察体制改革形成的制度优势真正转化为治理效能。
12-04 2018 -
《法法衔接20讲》第5讲
准确把握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摘录: 第三十一条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 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摘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八十二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根据前款规定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监察法规定,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等法定情形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一编第一章中明确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的原则。刑事诉讼法还完善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的程序规定,包括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案件处理听取意见,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和人民法院如何采纳量刑建议等。刑事诉讼法还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可以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决策部署,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经验,将可复制、可推广的行之有效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这对于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化、制度化,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及时有效惩罚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针对的是各类刑事案件。监察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针对的是职务犯罪案件,主要目的是鼓励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涉案人员犯罪后改过自新、将功折罪,积极配合监察机关的调查工作,争取宽大处理,体现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也有利于监察机关顺利查清案件,提高反腐败工作效率。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布消息,河北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艾文礼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因其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依法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并提出减轻处罚的建议。艾文礼等人主动投案的实例,给一些走上职务犯罪歧途的公职人员带来强烈冲击,促使他们选择了自首的正确出路。实践证明,党中央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决策部署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有利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准确把握并贯彻落实好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首先是提高政治站位,深刻理解党中央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正确把握这项法律制度的政治方向、目标任务、基本原则。既要严格遵循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以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为标准,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引,又要逐条逐项吃透弄懂,准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具体规定,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推进认罪认罚从宽的规范适用。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要加强沟通协调,在证据把握、法律适用、工作衔接等方面凝聚更多共识,合力破解改革难题。
11-23 2018 -
《法法衔接20讲》第4讲
建立权威高效、衔接顺畅的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工作衔接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摘录: 第四十七条 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摘录: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建立权威高效、衔接顺畅的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工作衔接机制,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题中应有之义。监察委员会作为专门的反腐败工作机构,负责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调查终结后,将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移送检察机关,由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工作衔接顺畅、高效,有利于提高反腐败工作效率,形成反腐败合力,是改革成果的重要体现。 在改革过程中,各地充分发挥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全力推进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单位的协作配合,以法治思维推进改革,研究解决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打通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工作衔接的关键节点。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如何顺畅衔接,是各地在试点过程中遇到的一个突出问题。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前,由于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性质不同、批准机关不同,对于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仍应履行相关审查批准手续。一些地方监委通过与检察机关沟通协商,请其提前派员介入、了解案情,从而实现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及时衔接。2017年3月17日,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监委依法对某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余某某作出立案调查决定,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为实现监察程序和司法程序的及时衔接转换,上城区监委在调查终结前主动联系对接区检察院,协商案件移送方案,区检察院应区监委邀请派员提前熟悉案情。4月20日,区检察院正式决定逮捕余某某。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于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刑事诉讼法修改总结提炼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成熟经验和做法,对检察院审查起诉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衔接机制作出规定,符合刑事诉讼规律和具体工作实际,为建立权威高效、衔接顺畅的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工作衔接机制提供了充分的法律制度保障,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反腐败法治化水平。 改革是系统工程,必须衔接呼应,实现整体推进、形成总体效应。要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推动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司法体制改革有效对接,使反腐败决策指挥、资源力量、手段措施更加集中统一,实现职务犯罪案件优质、高效、协同办理,彰显中国特色监督制度的优势。要主动适应调查职务犯罪新模式,细化规章制度,完善体制机制,确保监察调查与审查起诉工作顺畅衔接,以实实在在的工作落实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真正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11-20 2018 -
《法法衔接20讲》第3讲
以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为遵循 准确把握调查权和侦查权的内涵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中国纪检监察报 发布时间:2018-11-14 07: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摘录: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摘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三百零八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中国海警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对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监察法规定,监察委员会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可以依法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留置等措施;调查的对象是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等6类人员。监察法要求监察机关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工作,建立问题线索处置、调查、审理各部门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明确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中国海警局、监狱等可以依法行使侦查权;规定人民检察院对部分职务犯罪可以立案侦查,包括两类案件:一是人民检察院直接进行立案侦查的案件,即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二是人民检察院有必要直接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即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依据都是宪法,二者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监察法明确了监察委员会的调查权,赋予监察委员会必要的调查手段和措施,对调查权的行使程序作了严格规定;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权,赋予侦查机关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的权限,对侦查程序作了严格规定。 调查权是基于国情和反腐败特殊任务进行的改革创新,是反腐败的重要手段,本质上属于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内容,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调查权的主体是监察委员会,与行使侦查权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等不同,监察委员会不是司法机关,也不是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是实现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政治机关,实质上是反腐败工作机构。监察委员会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纪检监察机关在党的直接领导下,代表党和国家对党员和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调查的对象不是一般刑事犯罪嫌疑人,不仅调查职务犯罪,还要审查违纪、调查职务违法,依托纪检、拓展监察、衔接司法,实现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删除了人民检察院对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行使侦查权的规定。同时,考虑到实践中由人民检察院对司法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更加便利,规定人民检察院对部分职务犯罪可以行使侦查权,为其履行侦查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人民检察院发挥法律监督的职能和作用。 监察法是规范监察机关调查权的基本法律,刑事诉讼法是规范侦查机关侦查权的基本法律。贯彻执行好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严格依法开展调查、侦查工作,首先要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政治意义、政治考量和政治要求,全面理解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对行使调查权和侦查权的主体、对象、权限和程序要求。调查权行使的法律依据是监察法,侦查权行使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不能站在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审视评判调查权的有关制度规定。实践中,监察机关履行调查职责,既要查明公职人员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事实,为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有关单位领导人员进行问责、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等提供证据支撑,也要通过开展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进行理想信念宗旨教育,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
11-14 2018 -
《法法衔接20讲》第2讲
实现监察与刑事诉讼法法衔接 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摘录: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二)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 (三)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五)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和履行职责存在的问题等提出监察建议。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没有证据证明被调查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第四十七条 对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调查人采取强制措施。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调查完毕。补充调查以二次为限。 人民检察院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的情形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摘录: 第一百七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全面依法治国,反腐败各环节工作都必须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来开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监察与刑事诉讼法法衔接的各项要求。监察法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为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建立权威高效、衔接顺畅的工作机制,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法法衔接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在证据的收集审查上要实现法法衔接,在工作程序上要实现法法衔接,在法律适用上要实现法法衔接,在持续教育上要实现法法衔接。 证据制度是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对于保证案件质量,正确定罪量刑,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据的概念、种类、举证责任、证明标准、非法证据排除以及证人制度等。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依照本法规定收集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取得的证据,要与刑事审判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经得起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的审查。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要查明证据种类是否在法定范围内,证据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调查收集,以及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等。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共同依法确保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扎实、合法,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把案件办成铁案。 法治在很大程度上是程序之治。监察法对监察机关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等调查措施,以及交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作了规定,明确了将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的程序。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刑事诉讼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为了落实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国家监察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相关规定,明确界定案件管辖范围,规范措施使用,不断完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机关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退回补充调查和自行补充侦查等工作的具体衔接程序。2018年4月1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宣布,贵州省委原常委、省政府原副省长王晓光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这是国家监察委员会成立后立案调查的第一起案件。国家监察委员会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对王晓光涉嫌职务违法犯罪进行调查。调查终结后,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给予王晓光开除公职政务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经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贪污罪对王晓光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王晓光案的实践探索,为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不断完善法法衔接程序积累了十分重要的经验。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如何准确地适用法律?不论对监察机关还是对检察机关而言都至关重要。监察机关调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的都是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实体上都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各职务犯罪的有关规定,根据犯罪构成要件来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重与罪轻等方面的证据。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开展问题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采取调查措施、审理等各环节工作,从履行审批手续到执行,适用的都是监察法。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移送起诉后,人民检察院对于是否决定采取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则要严格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在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上不完全相同,但有一点是共通的,那就是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惩是为了更好地治。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既要善于用思想道德做被调查人的工作,靠组织的关怀感化被调查人,让他们真心悔过、认错、忏悔,又要引导他们学习、遵守宪法和监察法、刑法等国家法律,树立法治意识,积极配合调查工作。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要针对犯罪嫌疑人是否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及个人具体情况,不间断进行思想道德、法律法治教育,使犯罪嫌疑人能够认识到职务犯罪行为给党和国家事业、人民利益带来的危害,促使其积极配合公诉、审判活动,真诚认罪、悔罪。 “盖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完备的制度规定只是实现法法衔接的良好开端,好的制度更需要在实践中得到全面精准的贯彻执行。做好法法衔接,要熟练掌握监察法、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制度、案件办理程序、移送审查起诉环节、留置与先行拘留、逮捕措施转换等规定。贯彻监察法、刑事诉讼法,有许多改革事项需要深化,有许多“瓶颈”问题需要突破,有许多制度机制需要完善,我们要围绕构建和完善党集中统一领导下的反腐败工作机制这一改革根本目标,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克服思维定势和工作惯性,创新工作思路和方式方法,不断探索和积累法法衔接的实践经验。要进一步发挥好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法法衔接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提交反腐败协调小组研究解决。
11-14 2018 -
《法法衔接20讲》第1讲
制定监察法和修改刑事诉讼法是 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摘录: 第一条 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摘录: 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二百九十一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监察法,规定加强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督。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调整人民检察院侦查职权,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增加速裁程序等。 制定监察法、修改刑事诉讼法是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严格依照纪律和法律的尺度,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蹄疾步稳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全面发力、多点突破、纵深突进,全面深化改革取得重大突破。改革是组织创新、制度创新,必然要打破体制机制障碍。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制定监察法,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环节,旨在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实现改革决策和立法进程协调统一,同频共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和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践成果法治化,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了中国特色刑事诉讼制度。 制定监察法、修改刑事诉讼法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党的十九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根据党中央对宪法修改的部署,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在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中增加一节“监察委员会”,并在其他部分相应调整充实监察委员会相关内容。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监察法将宪法的规定具体化,规定监察机关主要职能和职责,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权限,严格规范监察程序,为监察机关依法履职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是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必将对更好地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发挥重大作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贯彻落实党中央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的决策部署,有利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也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司法权运行机制,提高司法效率,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 要深刻领会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目的,理解和把握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责定位。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在于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制定监察法不仅仅是为了打击职务犯罪、查清犯罪事实,更根本的是为了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纪委监委合署办公,既监督党员和党组织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同时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使纪检监察机关两项职责同向发力、优势互补。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适用监察法,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适用刑事诉讼法,在查处职务犯罪上形成监察委员会调查、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的体制机制,使各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进一步提升了反腐败法治化水平。 学习贯彻执行监察法、刑事诉讼法,要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和政治觉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在对公权力监督的问题上,要从中国国情出发,汲取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的智慧,探索出一条中国特色的监督道路,而不照搬别国模式,走西方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的路子。国家监察是党内监督的延伸和拓展,通过纪委监委合署办公,形成对全体党员和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督全覆盖的体制机制,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解决自我监督的难题,为有效防止公权力滥用贡献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11-14 2018 -
2017年度部门决算
附件下载:2017年度部门决算
09-29 2018 -
通知公告
黑河市纪委监委关于开展党员干部和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在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工作中 失职失责行为专项举报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促进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网格化管理体系的有效形成,实现市、县、乡、村党组织和政府(居委会)网格(以下简称一至四级网格)管理,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管理全覆盖。在9月15日至12月10日和翌年3月10日至5月15日期间,市纪委监委面向全市开展党员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在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工作中失职失责行为问题线索的专向举报。受理范围如下: 1.未建立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机制,未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的; 2.相关督导部门不按规定对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在监督检查中敷衍塞责、处理不及时、不到位的; 3.未建立一至四级网格责任单位禁止秸秆露天焚烧责任制的; 4.未建立一至四级网格责任单位的网格化管理责任体系,责任未落实到人,巡查不到位的; 5.未有效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年度综合利用率提高不明显的或进展缓慢的; 6.未将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纳入主要责任考核指标体系的; 7.对上级网格责任单位禁止秸秆露天焚烧主管部门指出的问题不及时纠正整改或纠正不彻底、整改不到位的; 8.因一至三级网格责任单位推进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不力,贻误春耕生产的; 9.发生秸秆露天焚烧火点,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10.违反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规定的其他行为。 希望全市广大人民群众积极行动起来,积极针对秸秆露天焚烧问题举报党员干部和其他公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等失职失责问题线索。对实名举报优先处理,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内容将严格保密。对恶意举报、诬陷他人的,将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市纪委监委将强化监督、铁面执纪,实行“一案双查”、“一问三责”,既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追究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典型案件要点名道姓通报曝光,绝不姑息迁就。 来访举报地址:黑河市通江路2号市政府侧楼1楼市纪委监委信访接待室 来信举报地址:黑河市魁星路228号黑河市纪委监委信访室 邮 编:164399 举报网址:www.hhjjjcw.gov.cn(黑河市纪委监察委网站) 专项举报电话:0456-12388 中共黑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黑河市监察委员会 2018年9月12日
09-12 2018